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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党委规范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
作者
白云
来源
工学周报
点击数
更新时间
2007-11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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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、廉洁自律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,校党委本周出台了《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规定》,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进行了规范。

《规定》明确了党员干部(包括处级和一般党员干部)有6种情况之一的,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:一是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、决定;二是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,作风专断,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;三是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,造成一定损失;四是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程序和标准,用人失察失误;五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;六是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。

《规定》要求,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,按党员干部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纪委同意后实施;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,由校纪委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同意后实施。诫勉谈话时,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,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,指出问题所在,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。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,不得隐瞒、编造、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,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,更不得打击报复,违反者要根据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。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(需经本人核实签字),由校纪委留存。校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,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及时了解。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,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组织处理。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,失密、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
编辑:coast  审核:coas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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